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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教育部109年3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32168A號函暨本府109年03月26日基府教前參字第1090111412號函辦理。

二、因防疫照顧假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,故未強制雇主給付薪資。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,機關(構)、事業單位、學校、法人、團體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,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,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。

三、檢送教育部原函及勞動部函各1份供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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